记者昨天获悉,《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月30日前,社会各界人士可登录江西人大新闻网提出意见、建议,或以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讯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39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规处;邮箱:huanglh@jiangxi.gov.cn。
据了解,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70项、省级488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34名、省级314名,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2个、省级1个,国家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4个、省级10个,初步构建起了符合江西省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础。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应当利用现有场馆、在新建公共文化设施中设立专门区域或者根据需要新建专项公共文化设施,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
《条例》提出,鼓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开发利用。支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具有鲜明地域、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义生产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文化服务的,应当使用该项目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保证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利用现代科技、工艺或者艺术手段,在不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创新。
《条例》提出,教育主管部门应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编入地方教材,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开展相关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