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卓越书画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卓越书画院是经文化主管部门审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宗旨:本会坚持“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精品出人才,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两个文明作出贡献。
业务范围是:作品创作、研究、征集、评比、推介;进行专业指导、组织采风、交流;优秀院士、学员的评比表彰。
工作主题和努力方向:“脚踩实地建平台、扎根人民练内功” 。
建院三年来,坚持区委及区委宣传部领导,主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的指导,在武汉市有关行业协会的支持下,在兄弟文化艺术社团的配合下,在艺术家们的积极参与下,开展了进社区、进企业、走基层、献爱心活动,组织艺术家为人民群众创作、丰富政法干警文化生活、在群众中普及中国优秀的传统书画知识、开展书画艺术交流、为敬老院捐赠艺术品等一系列的工作,也受到区委宣传部和区文化体育局、区民政局领导及武汉市相关书画艺术协会的肯定和表扬。
领导机构:本院设理事会为权力机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院设院长副院长为行政管理机构,
本院设监事为执行检查机构,
本院设名誉院长和顾问,实行集体领导
本院成立党支部,发挥中共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模范作用
至2016年,共有会员150多人,其中个体会员50名,集体会员100名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卓越书画院
• 属性:非盈利
• 成立时间:2013年
• 领导机构人员:
• 名誉院长:(按时间顺序)李启柳、翟忠谋、刘能辉、何正汉、蒋大力
• 顾问:
• 理事会:按姓氏笔划:
• 理事长:何同兴
• 院长:曹雕
• 副院长:刘红权(江上)常务
• 副院长:余声连
• 党支部书记:段有德
• 监事:何正早
地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卓越书画院总部: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街汉月北区3号(2一5一1)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卓越书画院分部:武汉市汉口中山大道960号B1603室
卓越书画院电话:027-82856185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卓越书画院章程
(2016年6月16日理事会修改通过)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卓越书画院。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文化体育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街汉月北区3号(2-5-1)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何同兴。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三万元,2016年8月再次追加七万元。出资者:何同兴(二次之和):五万,曹雕:三万五,何正汉:一万,刘红权:五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作品创作、研究、征集、评比、推介;
(二)进行专业指导、组织采风、交流;优秀院士、学员的评比表彰,(同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院长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部门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何同兴。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6月1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