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商会频道: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吉林| 河北| 河南| 黑龙江| 山西| 辽宁|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台湾|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卓越书画院 >> 艺术人物
卓越书画院
2016-07-25 15:13:07   作者;卓越书画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卓越书画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卓越书画院是经文化主管部门审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宗旨:本会坚持“两为&rdqu..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卓越书画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卓越书画院是经文化主管部门审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宗旨:本会坚持“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精品出人才,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两个文明作出贡献。

    业务范围是:作品创作、研究、征集、评比、推介;进行专业指导、组织采风、交流;优秀院士、学员的评比表彰。

    工作主题和努力方向:“脚踩实地建平台、扎根人民练内功” 。

    建院三年来,坚持区委及区委宣传部领导,主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的指导,在武汉市有关行业协会的支持下,在兄弟文化艺术社团的配合下,在艺术家们的积极参与下,开展了进社区、进企业、走基层、献爱心活动,组织艺术家为人民群众创作、丰富政法干警文化生活、在群众中普及中国优秀的传统书画知识、开展书画艺术交流、为敬老院捐赠艺术品等一系列的工作,也受到区委宣传部和区文化体育局、区民政局领导及武汉市相关书画艺术协会的肯定和表扬。

    领导机构:本院设理事会为权力机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院设院长副院长为行政管理机构,

    本院设监事为执行检查机构,

    本院设名誉院长和顾问,实行集体领导

    本院成立党支部,发挥中共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模范作用

    至2016年,共有会员150多人,其中个体会员50名,集体会员100名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卓越书画院

    • 属性:非盈利
 
    • 成立时间:2013年

    • 领导机构人员:

    • 名誉院长:(按时间顺序)李启柳、翟忠谋、刘能辉、何正汉、蒋大力

    • 顾问:

    • 理事会:按姓氏笔划:

    • 理事长:何同兴

    • 院长:曹雕

    • 副院长:刘红权(江上)常务

    • 副院长:余声连

    • 党支部书记:段有德

    • 监事:何正早

    地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卓越书画院总部: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街汉月北区3号(2一5一1)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卓越书画院分部:武汉市汉口中山大道960号B1603室

    卓越书画院电话:027-82856185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卓越书画院章程

(2016年6月16日理事会修改通过)
 

  •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卓越书画院。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文化体育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纱帽街汉月北区3号(2-5-1)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何同兴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三万元,2016年8月再次追加七万元。出资者:何同兴(二次之和):五万,曹雕:三万五,何正汉:一万,刘红权:五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作品创作、研究、征集、评比、推介;


    (二)进行专业指导、组织采风、交流;优秀院士、学员的评比表彰,(同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章程的修改;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院长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部门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何同兴。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6月1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一篇:陈海坤——卓越书画院艺术家 下一篇:没有了
分享到QQ空间
相关文章
 
  已有(0)条评论
 
 
账号: 密码: (注册 | 登录)  验证码:
 
最新文章 热门点击
图片新闻更多>>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广告中心 | 合作伙伴| 收藏本站

大众文化网 版权所有

本网站为非营利性网站,版权属于大众文化网所有。用户仅可为个人的非商业使用,下载或打印网页上的内容摘要

未经大众文化网书面许可,严禁以摘编或任何类似方式转载网站内容。合作:dzwenhua@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5-2022 大众文化网